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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日期:2006-3-7 14:01:58 阅读次数:

                                      

伊犁州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支取范围及额度

一、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 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其中包括购、建房手续和房产证),一次或者分次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支取金额与已付购、建、大修首付款之和不得超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额。

二、离、退休职工可以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五、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伊犁州直行政区域的或者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房租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根据各县、市房改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职工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材料,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八、非本市户口(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原籍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可以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经核实可以按批次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归还贷款,或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余额用于一次性清偿完毕剩余贷款本息。

十、配偶双方如有一方因购、建房办理了公积金支取,则另一方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自建房、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十二、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十三、不拥有购、建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十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共同还款人)退休时贷款尚未还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只能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持平时,方可办理支取。

十五、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帐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封存户封存,封存期满三年或女职工年龄达到40岁、男职工45岁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办理支取。

第十六、(一)销户支取:可一次性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帐户;(二)部分支取:只能支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上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结转余额;(三)按批次支取:只能支取每月应还贷款额。

第二条:支取程序

一、职工本人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及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

二、转入封存集中户的职工,持有关手续直接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三、经办人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支取申请书上加盖接柜、复核经办人员印章后办理支取手续;

四、职工到银行提款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第三条:办理时限:

符合支取规定的,手续齐全,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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